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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11846号

广东银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双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银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何双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1846号

原告:广东银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

法定代表人:张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中,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剑凌,该公司员工。

被告:何双英,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银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双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双英立即向原告清偿剩余租金人民币57507元(租金2300.28元*未还期数25期);2、判令被告何双英支付自首次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未付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按《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通用条款)》第十条第2款约定计算),暂计至2019年2月11日,违约金为人民币92.01元(2300.28元*4‰*10天):3、判令被告何双英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通用条款)》第十条第3款);4、判令原告对被告何双英提供的抵押车辆(品牌:日产、车牌号:粤S×××**、车辆识别代号:LJNMDV1L2FN212139)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第1、2、3、5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抵押合同(通用条款)》第二条、第七条);5、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等均由被告承担。(截至2019年2月11日,诉讼标的总金额:60599.01元)。诉讼中,被告何双英称案涉纠纷涉及刑事犯罪,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本院提交立案告知书复印件、案件进度查询告知书等。本院向东莞市公安局高埗分局发函调查,该局复函称:2019年1月15日,东莞市公安局高埗分局接到何双英报案称:其在东莞市城区以汽车抵押向广东银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贷,后因逾期还款被银盘公司追债及扣押车辆。东莞市公安局高埗分局于2019年1月17日受理立案,立为何双英、韦俊球等人被诈骗案侦查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未依约支付租金为由提起诉讼。被告于原告起诉前已就本案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东银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657.49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甲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琛懿

书记员  吴淑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