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1218号
申请执行人:刘志堂,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荣湾镇**。
法定代表人:唐建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志堂与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志堂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唐建化为本案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个人独资公司且其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唐建化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唐建化、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志堂清偿债务123141元。
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建化、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23141元。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孟 亮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