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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11执保1213号

赵中波、山东省博兴县兰冶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中波;山东省博兴县兰冶金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11执保1213号

申请人:赵中波,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

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兰冶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西工业园(魏庄村)。

法定代表人:魏建明,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中波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兰冶金属有限公司、被告郑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兰冶金属有限公司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名下房产。诉讼保全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赵中波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9)鲁0811民初5056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本院依据上述生效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兰冶金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所有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 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亚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