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191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文,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被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刑诉〔2019〕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9日1时20分许,被告人缪文酒后驾驶赣M×××**小型轿车在本市高新区高新大道民安路口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龙某驾驶的赣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事发后被害人报警。2019年4月12日,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缪文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缪文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30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缪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龙某的陈述;122警情信息;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驾驶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验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及毒品含量定性检测报告书;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意见;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车体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收据、谅解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缪文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缪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缪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