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6执1121号申请人吴言心,男,汉族,1966年11月18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执行人王炳友,男,汉族,1969年2月9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本院在执行吴言心申请执行王炳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即申请人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没有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吴言心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筱
审判员 邬志江
审判员 潘 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鹿占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