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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6执1121号

吴言心、王炳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言心;王炳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6执1121号申请人吴言心,男,汉族,1966年11月18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执行人王炳友,男,汉族,1969年2月9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本院在执行吴言心申请执行王炳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即申请人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没有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吴言心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筱

审判员 邬志江

审判员 潘 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鹿占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