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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03民初1566号

韩家斌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家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03民初1566号

原告:韩家斌,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超,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

原告:张海芳,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公民身份号码:4302031962********。

原告:唐辉,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身份号码:4302031964********。

被告:文化园三期8、9、10栋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文化园**8、9、10栋内。主任:宣忠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峰,株洲市联心家园义工联合会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等。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家斌、张海芳、唐辉诉被告文化园三期8、9、10栋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核实原告唐辉未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韩家斌、张海芳在庭审中撤回对被告文化园三期8、9、10栋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家斌、张海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家斌、张海芳撤回对被告文化园三期8、9、10栋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家斌、张海芳承担。

审判员  张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青

书记员杨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