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8刑初399号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永太,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鹿邑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9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一部刑诉(201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永太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永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7日11时许,鹿邑县公安局赵村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进行禁毒行动查处中,发现鹿邑县赵村乡刘楼行政村被告人冯永太在家中及邻居空宅处种植有毒品原植物罂粟,办案民警当场铲除,经现场清点被告人冯永太共种植罂粟苗共计2820株。经鹿邑县农业局鉴定:该植物为罂栗植物幼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永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820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且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永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永太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冯永太供述与辩解,证人秦某、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鹿邑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销毁记录、查获经过、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永太非法种植罂粟282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冯永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已被铲除,且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以依法对被告人冯永太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永太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2820株罂粟(已销毁),由扣押机关鹿邑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靖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