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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82刑初188号

车成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车成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082刑初18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车成平,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荣成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公刑诉[2019]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成平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20日前后至2019年3月4日,被告人车成平先后四次到荣成市崖西镇大山口村刘某1经营的秋莲商店内盗窃现金6174元、利群牌香烟6条、云烟2条,所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088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车成平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车成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0日至3月4日,被告人车成平先后四次到荣成市崖西镇大山口村刘某1经营的秋莲商店内盗窃现金6174元、利群牌香烟6条、云烟2条,所盗财物折款共计人民币7088元。 另查明,被告人车成平的亲属已向被害人刘某1退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车成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荣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被盗物品照片,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荣成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据、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成平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车成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车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曲 玲

人民陪审员 孙 跃

人民陪审员 徐秀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