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4执1782号
申请执行人:班巧丽,女性,1990年4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双静,男性,1988年3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班巧丽与王双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鸣鹤
审判员 郭晓明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