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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执1782号

班巧丽、王双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班巧丽;王双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4执1782号

申请执行人:班巧丽,女性,1990年4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双静,男性,1988年3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班巧丽与王双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鸣鹤

审判员  郭晓明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