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4民初10517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
法定代表人:陈宇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伟,女,1989年1月21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大通湖街**。
被告:金阁,地,地址信息不详/div>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诉被告金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詹力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