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589号罪犯武德清,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5日作出(2007)衡中法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武德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89132.4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及对武德清的定罪部分,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2011年3月1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2016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武德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五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武德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武德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1年4月29日止)。期执行至201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申 宝 华
审 判 员 李 芳 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院印)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