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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203民初596号

湖北鼎聚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崀玉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鼎聚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崀玉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203民初596号

原告:湖北鼎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明,黄石市黄石港区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崀玉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白濠深溪大道**iv>

法定代表人:陈宜飞,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鼎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聚建材公司)诉被告广东崀玉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崀玉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聚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崀玉建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聚建材公司诉称,2018年6月6日,原、被告订立《水泥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黄石市黄金山开发区奥林匹克公园”部分项目供应建设用水泥。原告依合同给被告供应了水泥1330吨,总货款加运费共计747550元。被告已支付504800元,下欠242750元未付。由于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过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水泥货款及运费242750元,并从2018年8月25日起至履行全部货款及运费之日止,以242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被告崀玉建材公司未应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水泥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泥,水泥送到被告承建的“黄石市黄金山开发区奥林匹克公园”工地。合同还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结算票据后2日内支付已确认的结算款项,逾期付款按每日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8月20日期间,给被告供应水泥1330吨,水泥款及运费共计747550元。被告已支付504800元,下欠242750元未付。2018年8月28日,被告在原告发出的《发票交接对帐函》上盖章确认:截止2018年8月21日共差欠货款242750元。原告追索货款无果,故而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清结全部货款,构成违约。双方已于2018年8月28日书面对帐确认了债务金额为242750元,该证据为有效债权凭证,本院予以采信。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5‰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约定过高,原告主动调减,请求按照年利率24%计付,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日内支付已确认的结算款项,故违约金应从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被告崀玉建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广东崀玉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湖北鼎聚建材有限公司货款及运费242750元并支违约金(以24275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债务清结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2元,由被告广东崀玉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