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1民初2406号
原告:扶沟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昌盛西路工行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080828245Q(1-1)。
法定代表人:马献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东,公司经理。
被告:张富喜,男,197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原告扶沟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富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扶沟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以经本院通知张富喜已将物业管理费交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扶沟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扶沟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张富喜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扶沟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邹鹏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