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481民初1968号
原告:宋桂霞,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
被告:杨彬,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原告宋桂霞诉被告杨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桂霞到庭参加庭审,被告杨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桂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571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年4月16日在原告处拉走货物计款柒仟柒佰壹拾伍元,当时被告没带现金,给原告打欠条一张,后来给付贰仟元,剩余5715元至今没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依法起诉,请求支持原告诉求。杨彬未答辩。
本院查明的事实是,被告杨彬于2018年4月16日在原告宋桂霞处拉走装修用货物腻子粉,计款柒仟柒佰壹拾伍元,当时被告杨彬没带现金,给原告宋桂霞打欠条一张,后来给付贰仟元,剩余5715元至今没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被告杨彬的欠款事实,由原告的主张和通过本院与被告杨彬的电话通话录音核实,被告杨彬欠原告宋桂霞货物款5715元的事实清楚可以确定。综上所述,原告宋桂霞向本院提交的由被告杨彬书写欠条7715元的基础上,在被告杨彬偿还2000元后尚欠原告5715元,事实清楚,证据链闭合,本院给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原告宋桂霞物资款57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彬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之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