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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3180号

萧加强、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家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李庆贺;萧加强;蔡培玲;陈绵绵;肖淑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3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萧加强,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河滨南路**(龙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傅增庭,任董事长。

原审

被告:李庆贺,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审

被告:蔡培玲,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审

被告:陈绵绵,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审

被告:肖淑美,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审

被告:泉州市家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伍堡街**div>

法定代表人:萧加强。 上诉人萧加强因与被上诉人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庆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4民初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萧加强在收到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后,仍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萧加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虹

书 记 员 吴彬彬 引用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