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002执1171号
申请执行人:严文君,男,1974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代理人:卢汉云、沈志鹏,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鲍小涛,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荆州市鑫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岑河镇幸福路**,组织机构代码:773911551。
法定代表人:鲍小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严文君与被执行人鲍小涛、荆州市鑫盛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002民初14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鲍小涛、荆州市鑫盛纺织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起诉前利息50000元、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2%计算(逾期还款利息暂未计算);
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700元,申请执行费672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鲍小涛、荆州市鑫盛纺织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61420元;若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 焰
审判员 程洪波
审判员 彭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 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