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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002执1171号

严文君、鲍小涛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文君;鲍小涛;荆州市鑫盛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002执1171号

申请执行人:严文君,男,1974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代理人:卢汉云、沈志鹏,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鲍小涛,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荆州市鑫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岑河镇幸福路**,组织机构代码:773911551。

法定代表人:鲍小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严文君与被执行人鲍小涛、荆州市鑫盛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002民初14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鲍小涛、荆州市鑫盛纺织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起诉前利息50000元、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2%计算(逾期还款利息暂未计算);

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700元,申请执行费672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鲍小涛、荆州市鑫盛纺织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61420元;若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 焰

审判员 程洪波

审判员 彭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 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