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民初5432号
原告:湖南中城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富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友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寅罡,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显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破产管理人。
被告:尹某某,男,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城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中城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