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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民初5432号

湖南中城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与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中城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民初5432号

原告:湖南中城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富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友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寅罡,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显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破产管理人。

被告:尹某某,男,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城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中城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