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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82执431号

郭某、秦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郭某;秦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2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87年1月17日生,,住灵宝市故县。

被执行人:秦某,男,1987年5月20日生,,住灵宝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秦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13)灵民一初字第9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某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14400元。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1、2019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9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5日、2019年5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登记信息;3、2019年5月17日,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4、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向公安机关送达查找被执行人下落通知书,并于2019年6月13日发出悬赏公告寻找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5、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6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再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该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振华

审判员  李 俊

审判员  杨晓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