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91民初492号
原告:彭少分,男,汉族,1989年10月12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河南力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河洛路润升高科大厦1601室。
法定代表人:周传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樊立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金耀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彭少分诉被告河南力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河南力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61995.6元、利息3407.558元(利息以61995.6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月23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全部欠款止,利息暂计至2018年12月22日),共计65403.158元;
二、判令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7日,原告应被告河南力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组织人员到蔚县2#机组脱销项目部从事脱硝工作。2018年1月该项目完工。2018年1月23日,原告与河南力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进行了结算,原告及其组织人员共计出工953.5天,劳务费共计276515元。但仅支付了218000元,剩余61995.6元至今未付。经了解,被告河南力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借用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被告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蔚县2#机组脱销项目合同,因此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应对此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诉求上来看,表面上为追偿劳务费。但原告要求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还追究此二被告违法转包的责任。另外,从原告起诉提供的证据以及被告被告河南力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其与原告彭少分个人的合作情况的陈述来看,原告彭少分与被告河南力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形成了脱销环境工程施工的劳务分包关系,而非劳务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宏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武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