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05执3717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李伟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李伟华;河南展宇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371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负责人董琢理。被执行人李伟华,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被执行人河南展宇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楼****/div>法定代表人刘振强,系该公司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李伟华、河南展宇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6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伟华、河南展宇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9年2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37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千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李小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莫 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