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206执79号之一

宋香法、肖传秀、刘细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香法;肖传秀;刘细莲;刘海青;宋某1;宋某2;厦门嘉发顺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执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香法,男,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申请执行人:肖传秀,女,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申请执行人:刘细莲,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申请执行人:刘海青,女,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申请执行人:宋某1,男,200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申请执行人:宋某2,男,201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六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生,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嘉发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寨上西路205号304室,组织机构代码30313574-6。

法定代表人:刘进权。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6民初5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款项587207.8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6166元(暂计至2019年1月15日),案件受理费3036元,执行费8334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截止2019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款项,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执行情况告知书,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江向洋

审判员 陈仁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