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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行审131号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西安市鑫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鑫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陕0112行审13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112757843173E。负责人王静,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永鹏,男,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袁夏毅,男,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西安市鑫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275023202X2。法定代表人乔保礼,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未人社监理字[2018]46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被执行人拖欠员工杨新强工资90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未人社监理字[2018]46号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杨新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7月19日工资9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理字[2018]46号行政处理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 审  判  长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白  瑛

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 

二0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旭航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