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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11执恢5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与胡欢欢银行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胡欢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11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

被执行人:胡欢欢,男,汉族。该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欢欢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111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的本金为0.995096元,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赣0111执恢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军

审判员 刘小华

审判员 陈 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