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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681执405号

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江西省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681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贵溪市冶金大道人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681014649265D。

负责人:江焕青,局长。

被执行人: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7511091117,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柏里化工工业园。

法定代理人:洪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681行审113号法院生效裁判,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工商、车辆查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号已被他案冻结,其名下土地、房产已因另案被拍卖。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238301.80元,截至2019年6月14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2238301.80元。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被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责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童 力

审判员 方湖林

审判员 黄卫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倪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