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201民初883号
原告:梁凡凡,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
被告:孙宏鑫,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受理原告梁凡凡诉被告孙宏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凡凡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凡凡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凡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凡凡自行承担。
审判员 侯玉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