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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4201民初883号

梁凡凡诉孙宏鑫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凡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201民初883号

原告:梁凡凡,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

被告:孙宏鑫,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受理原告梁凡凡诉被告孙宏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凡凡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凡凡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凡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凡凡自行承担。

审判员  侯玉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