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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2328号

曾萍萍、江锡阳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4-09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曾萍萍;江锡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23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萍萍,女,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申,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锡阳,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上诉人曾萍萍因与被上诉人江锡阳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3民初5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曾萍萍于2019年6月13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曾萍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曾萍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3元,减半收取1751.5元,由曾萍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翔峥

审 判 员 黄有志

审 判 员 郑玉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一凡

书 记 员 康雯娟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1 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