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774号罪犯汪生财,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江西省永新县人。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于
二0一四年八月一日作出(2014)茶法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汪生财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0一六年十二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生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汪生财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汪生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 要 生
审 判 员 王 宜 安
审 判 员 谷 芝 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雁 宾
书记员( 院印)王易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