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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破申3号

蔡美娟、珠海禾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美娟;珠海禾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03破申3号

申请人:蔡美娟,女,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峰,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珠海禾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62163278E,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乾南南路******B。

法定代表人:黄忠友。2019年6月3日,蔡美娟以珠海禾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凯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禾凯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禾凯公司经送达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蔡美娟诉珠海高磊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磊公司)、珠海广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合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2017)浙0304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判决高磊公司、广合公司共同偿付蔡美娟借款本金577.5万元及利息1057127元。该民事判决于2018年4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蔡美娟于2018年10月24日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8)浙0304执54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以已发现的被执行人禾凯金属名下的财产即牌号为粤C×××**的五菱牌汽车一辆因尚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4月26日,蔡美娟以高磊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申请对高磊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蔡美娟于2018年5月24日以高磊公司已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进行破产清算程序为由,向珠海中院撤回破产申请。珠海中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粤04破申5号民事裁定,准许蔡美娟撤回对高磊公司的破产申请。2013年3月14日,广合公司经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斗门分局核准成立,,住所地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乾南南路******B商事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2018年5月25日,广合公司经核准变更名称为禾凯公司。本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禾凯公司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304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已生效,蔡美娟对禾凯公司享有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禾凯公司是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禾凯公司早已停止生产经营无力清偿债务,已具备企业破产的原因。蔡美娟对禾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破产的条件,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蔡美娟对被申请人珠海禾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杨 瑛

审 判 员  韩蕾蕾

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宝仪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