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710号罪犯游功平,男,1973年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2008)衡中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游功平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1年3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4年6月、2016年9月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8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游功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6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游功平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游功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 要 生
审 判 员 王 宜 安
审 判 员 谷 芝 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院印)王易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