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湘0528民督117号
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宁县电力分公司,地址: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路****。
法定代表人:吴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文,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林泽连,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申请人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拖欠的电费45.8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林泽连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宁县电力分公司2019年拖欠的电费45.83元。申请费16.67元,由被申请人林泽连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畅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