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381执59号

江火荣、周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江火荣;周国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81执59号

申请人:江火荣,女性,1956年4月9日出生,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周国军,男性,1959年9月16日出生,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江火荣与周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国军银行无存款、车管部门有车辆但无法处置、无购买证券、网络银行无余额,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新

审判员 潘清富

审判员 张剑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