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81执59号
申请人:江火荣,女性,1956年4月9日出生,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周国军,男性,1959年9月16日出生,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江火荣与周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国军银行无存款、车管部门有车辆但无法处置、无购买证券、网络银行无余额,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新
审判员 潘清富
审判员 张剑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