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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7财保547号

张朋飞、张霖霖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张朋飞;张霖霖;张蕊晗;张博皓;张良民;郭金云;孙东风;安阳市众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7财保547号

申请人:张朋飞,男,199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系死者张秀兰之夫)。

申请人:张霖霖,女,2008年5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张秀兰长女)。

申请人:张蕊晗,女,201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张秀兰次女)。

申请人:张博皓,男,2016年1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张秀兰长子)。三申请人共同法定监护人:张朋飞,基本信息同上,系三申请人父亲。

申请人:张良民,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系死者张秀兰父亲)。

申请人:郭金云,女,1966年6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张秀兰母亲)。六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明恩、张晓东,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孙东风,男,1966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XXXX。7061214。

被

申请人:安阳市众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华祥路与文昌大道环岛向西100米南院内,组织机构代码:MA45Q4HT-7。

法定代表人:赵建伟,职务:董事长。申请人张朋飞、张霖霖、张蕊晗、张博皓、张良民、郭金云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安阳市众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豫E×××**/豫E×××**号挂车进行扣押,保全金额共计30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安阳市众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豫E×××**/豫E×××**号挂车,保全金额共计30万元,扣押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张朋飞、张霖霖、张蕊晗、张博皓、张良民、郭金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水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永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