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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1执1241号

魏祖华、河南省天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祖华;河南省天绿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1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魏祖华,住遂平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天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晓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魏祖华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天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所购房产的产权手续,经审查,魏祖华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天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已经本院的(2018)豫1721民初4835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涉案房产(西平县国际商贸城B区18号楼1-01号房,房屋代码23754)已出卖并网签给申请执行人魏祖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河南省天绿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西平县国际商贸城****楼**房(房屋代码23754)归申请执行人魏祖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张富山执行员  樊浩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