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民初2092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93年5月1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平,达州市通川区复兴法律服务所。
被告:魏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6月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9年6月5日本院向原告王某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而原告逾期未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郝 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文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