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595号罪犯罗光平,男,1967年2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资兴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日作出(2007)郴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光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共同赔偿400350.55元。
被告人罗光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2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光平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共同赔偿400350.55元。交付执行。2010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3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八年;2015年7月17日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12月19日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光平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综合改造表现较好。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五次。以上表现情况,“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光平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光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8月29日止)。执行至201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申 宝 华
审 判 员 李 芳 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院印)周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