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3执17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书杰,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蒋彩凤,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刘书杰诉蒋彩凤、刘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3民初6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
一、被告蒋彩凤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书杰借款本金360756.4元,并以此数额为基数,从2018年11月7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刘书杰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书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蒋彩凤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刘书杰向新密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于2019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2.分别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4月24日、2019年6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人行等财产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26438元存款,现已冻结、扣划并支付于申请执行人,蒋彩凤名下有轿车两辆,现已查封,但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3.于2019年4月24日通过新密市房管局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蒋彩凤名下有位于新密市城区北密新路北段东侧(鸿翔花园1号楼)自西向东2单元1层西户(房屋所有权证号:0701024506)房产一处,现已查封,但因轮候,暂无法处置。4.于2019年6月14日前往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进行传统查询,并张贴传票,其未接受传唤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5.于2019年4月29日将被执行人蒋彩凤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2019年4月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于2019年6月14日与申请执行人刘书杰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刘书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6438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蒋彩凤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书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会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申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