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21民初2455号
原告:陈喜乐,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代理人:赵乐,山西管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01201311279128。
委托代理人:母锐,山西管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01199810993705。
被告:四川永中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3203483X5。
法定代表人:张永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喜乐诉被告四川永中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喜乐以已向相关部门解决为由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喜乐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喜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喜乐负担。
审判员 喻海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俊
书记员姚诗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