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112执1002号之一

浙江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廖优志、张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廖优志;张丽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执10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

法定代表人:张端清,总经理。

被执行人:廖优志,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张丽,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优志、张丽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湘011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19年4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廖优志、张丽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拘留预先告知书、传票及执行裁定书。2019年4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信息、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等情况;同年4月28日分别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5月27日委托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6月3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望城区管理部、6月6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情况。以上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廖优志名下登记有号牌号码为湘B×××××的金杯牌小型汽车一台,本院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车辆,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87160元及相应的执行费用,上述款项全部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浩滨

审判员  贺 靖

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通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