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锦胜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666号第1-1幢15层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化林,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达州市奥巴克皮草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商贸物流园B2-2号秦巴医贸园B区展示楼四楼24号。
法定代表人:刘本均,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刘本均,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本院在执行达州市锦胜广告有限公司与达州市奥巴克皮草有限公司、刘本均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刘本均已履行案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达州市锦胜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达州市锦胜广告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达州市锦胜广告有限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二、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3执21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 川
审判员 潘 炜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才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