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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3执211号

达州市锦胜广告有限公司、达州市奥巴克皮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达州市锦胜广告有限公司;达州市奥巴克皮草有限公司;刘本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锦胜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666号第1-1幢15层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化林,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达州市奥巴克皮草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商贸物流园B2-2号秦巴医贸园B区展示楼四楼24号。

法定代表人:刘本均,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刘本均,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本院在执行达州市锦胜广告有限公司与达州市奥巴克皮草有限公司、刘本均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刘本均已履行案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达州市锦胜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达州市锦胜广告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达州市锦胜广告有限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二、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3执21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 川

审判员 潘 炜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才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