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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7行审188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与杨中学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杨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07行审18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 法定代表人邢雅翕,主任。 被执行人杨中学,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九卫医罚[2018]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8年9月26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被执行人杨中学作出九卫医罚[2018]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杨中学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遂决定:没收封存的药品、器械,罚款45000元。被执行人杨中学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予履行,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因机构改革,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九卫医罚[2018]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九卫医罚[2018]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王维福

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桂 克

书 记 员  胡 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