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02执异181号案外人:胡某,女,1975年3月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96年11月7日出生,,户籍地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南阳市某某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88年7月1日生
被执行人:南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64年10月26日生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南阳市某某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南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胡某于2019年6月1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请贵院中止对南阳市某某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南阳市明山路天海金苑**楼(预售证号为**)2单元2203室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事实与理由:王某等被异议人申请执行南阳市某某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案件中,贵院查封并执行2203室并拟拍卖,该房产系异议人全款购买且早已装修入住,有认购协议、房款收据等证据为证,该房产属于异议人的合法财产,仅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而未予过户,贵院继续执行必然侵害异议人的所有权。《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综上所述,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执行,于法不符,特提出执行异议,请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以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向本院提交“天海金苑房屋认购协议书”、收据两份、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房产)资料查询结果证明”,证明对执行标的拥有权利。
本院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南阳市某某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南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豫1302民初1676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预售证号2013058:2单元2203房产一处。我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6)豫1302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被告南阳市某某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某某本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南阳市某某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南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豫13民终420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被告未按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某于2019年2月18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豫1302执408号。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豫1302执40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续查封被执行人南阳市某某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预售证号为:2013058的房产一套,编号为2单元2203室。另查明,2015年1月1日胡某与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天海金苑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总房款452260元,胡某于2014年12月13日付款20万元、2015年1月1日付款252260元,共付付款452260元。2019年6月5日,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不动产登记(房产)资料查询结果证明,胡某及家庭成员现名下拥有的房屋登记记录为零。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案外人胡某对执行标的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且其拥有的权利能够排除执行。因此,案外人胡某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南阳市某某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预售证号为2013058、编号2单元2203室房产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永兴
审判员 边晓明
审判员 李淑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门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