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659号罪犯刘志锐,男,1983年1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株中法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志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刘志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6年12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刘志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志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事车架产品焊接岗位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7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志锐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志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8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申 宝 华
审 判 员 李 芳 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院印)周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