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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1执恢136号

南城县辉强投资有限公司、邱耀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南城县辉强投资有限公司;邱耀辉;周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21执恢136号

申请执行人:南城县辉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盱江北大道延伸段聚福春天工地**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MA35G5GC8W。

法定代表人:孙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邱耀辉,男,汉族,1983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地南城县

被执行人:周兵,男,汉族,1984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南城县 南城县辉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邱耀辉、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1021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南城县辉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耀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邱耀辉欠申请执行人南城县辉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由被执行人邱耀辉给付140,000元(已给付),余款60,000元由被执行人邱耀辉于2020年6月底付清,期间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长,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1021执恢13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献忠

人民陪审员  李 香

人民陪审员  黎 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徐泽新

书 记 员  刘家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