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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22执326号之一

关昕、胡玉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关昕;胡玉春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2执3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关昕,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胡玉春,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关昕与胡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的执行依据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8)豫1203民初53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8年4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222执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聂海萍

审 判 员  韩建东

人民陪审员  刘红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