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2执3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关昕,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胡玉春,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关昕与胡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的执行依据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8)豫1203民初53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8年4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222执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聂海萍
审 判 员 韩建东
人民陪审员 刘红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