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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执1970号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登封市供电公司、朱成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登封市供电公司;朱成海;郑州恒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1970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登封市供电公司,住址:登封市少林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5MA3XEFRH0L。

负责人:王建新,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成海,男,1977年1月日生,汉族,住,住河南省新密市/div>

被执行人:郑州恒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住址:河南省新密市牛店镇打虎亭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317349008Y。

法定代表人:宋玉辉,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登封市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成海、郑州恒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5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成海、郑州恒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登封市供电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成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为62×××48的银行存款14584.4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帅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