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宁0104执3487号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生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马生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物业服务费49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现予以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生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