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民初2401号
原告:李某,女,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张某,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郑兴茂
书记员邱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