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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06执607号

卞士华、徐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卞士华;徐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06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卞士华,男性,1970年04月04出生,汉族,住夷陵区。

被执行人:徐放,男性,1991年09月20出生,汉族,住夷陵区。本院在执行卞士华与徐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必强

审判员  周江中

审判员  孙 飞二O二O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支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