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06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卞士华,男性,1970年04月04出生,汉族,住夷陵区。
被执行人:徐放,男性,1991年09月20出生,汉族,住夷陵区。本院在执行卞士华与徐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必强
审判员 周江中
审判员 孙 飞二O二O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支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