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74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冯波。被执行人张新,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新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网案字第2737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新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执行。为便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网案字第27377号裁决书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钟 明
审 判 员 黄 亮
审 判 员 杨现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凌飞
书 记 员 张凌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法院辖区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