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663号罪犯彭梁,又名彭成徕,男,1962年9月6日出生于湖南衡东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衡中法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彭梁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彭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量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2012年4月28日、2014年8月2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将罪犯彭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16年12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事电工岗位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4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彭梁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2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申 宝 华
审 判 员 李 芳 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院印)周静 关注公众号“”